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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价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任课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认真学习,努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四)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个别课程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也可由具有5年以上丰富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培养硕士研究生所开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条
任课教师审批程序
(一)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聘任。公共课程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聘任。
(二)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履行聘任手续。
第三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积极接受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教学工作,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二)认真备课、上课,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的知识,加强实践性环节。并注重硕士研究生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多种形式教学,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对各个教学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五)认真开展教学意见反馈活动,树立“培养质量”意识。经常听取硕士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并经常与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学院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习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促进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任课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学大纲
1、任课教师应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任课教师有责任听取研究生及其所在学院的意见,不断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更新教学内容。修订后的大纲应报送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1)简况;开课学院和所属学科;课程编号、课程的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预修课程、面向专业、主要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等。
(2)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3)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4)实验、实践内容和基本要求。
(5)对硕士研究生能力培养的要求:包括课内教学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教学活动中能力培养的安排及要求。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例如:本课程教学中对于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的实际应用或其它教学环节。
3、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应使学生对专业的基础理论有深入了解,专业课要注意反映和体现本学科前沿的最新进展。要注意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要求
1、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对硕士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2、任课教师和有关学院须在开课前做好准备工作,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通知相应学院和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日历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如选课人数过少,可采取个别辅导的方式授课或让硕士研究生自学,并将相关情况报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3、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须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4、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情况而必须短期离校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中临时调课,须提前向学院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临时调课时间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周。
5、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送交各相关学院留存、备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
(三)课程考试
1、命题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
(2)硕士研究生公共课考试题必须出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中的学位课程,也必须出A、B两份试卷。以论文形式考查的科目,应将论文的要求报送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
(3)学位课程的命题一般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审核。
(4)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
(5)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查处。
2、组织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专业课由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
3、与课程考试有关的考场规则、监考规则等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有关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4、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按照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有关办法执行。
(四)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根据硕士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教学内容,积极配合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本门课程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工作。主持或参加适应于硕士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学校和全国优秀讲义及教材评选。
(五)教学档案管理
课程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所有学生的考卷、标准答案、成绩单、试卷分析或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试行。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